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忽悠式”打折伎俩。规定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基准的,应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
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以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据悉,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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